為貫徹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力推進石化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污染治理,制定本方案。
申貝VOC檢測儀家族一、工作思路和目標
**開展石化行業VOCs 綜合整治,大幅減少石化行業VOCs 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改善。嚴格控制工藝廢氣排放、生產設備密封點泄漏、儲罐和裝卸過程揮發損失、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等環
節及非正常工況排污。通過實施工藝改進、生產環節和廢水廢液廢渣系統密閉性改造、設備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罐型和裝卸方式改進等措施,從源頭減少VOCs 的泄漏排放;對具有回收價值的工藝廢氣、儲罐呼吸氣和裝卸廢氣進行回收利用;對難以回收利用的廢
氣按照相關要求處理。
到2017 年,國內石化行業基本完成VOCs 綜合整治工作,建成VOCs 監測監控體系,VOCs 排放總量較2014 年削減30%以上。
二、主要任務
本方案中的石化行業包括以原油、重油等為原料生產汽油餾分、柴油餾分、燃料油、石油蠟、石油瀝青、潤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煉制工業生產性企業,以及以石油餾分、天然氣為原料生產
有機化學品、合成樹脂原料、合成纖維原料、合成橡膠原料等的石油化學工業生產性企業。有機液體儲運、煤化工、其他化工等相關
企業可參照本方案有關要求開展工作。
(一)開展VOCs污染源排查。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組織本行政區內的石化企業,開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采用實測、物料衡算、模型計算、公式計算、排放系數等方法,重點對企
業原輔材料和產品、主要生產工藝、VOCs排放環節、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質清單等開展排查,摸清企業的VOCs排放狀況。排查結果按《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要求向社會公開,并作為VOCs排污收費、總量控制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等的依據。
(二)嚴格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結合主體功能區劃、環境功能區劃、城市總體規劃等要求,優化調整石化產業布局。加強產業政策的引導與約束,加快淘汰落后產品、技術
和工藝裝備。新、改、擴建石化項目應在設計和建設中選用**的清潔生產和密閉化工藝,提高設計標準,實現設備、裝置、管線、采樣等密閉化,從源頭減少VOCs 泄漏環節,工藝、儲存、裝卸、廢水廢液廢渣處理等環節應采取高效的有機廢氣回收與治理措施,滿
足國家及地方的達標排放和環境質量要求。
(三)完善VOCs 監督管理體系。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行政區內石化企業進行**監管,以企業為單元,通過統一的VOCs 信息管理平臺做好統計、審核與監管工作,不定期對企業申報情況進行抽查和評估,逐級上報上一年企業VOCs 排放清單及減排效果等。加強VOCs 監測能力建設,建立本行政區內企業的VOCs 監測監控體系,定期向社會公布監測體系的運行情況及監測結果。建立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將污染擾民嚴重、環境風險大、跑冒滴漏嚴重、環保管理差、生產使用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作為重點整治和監管對象,提出限期整治要求;設備、裝置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清潔生產要求的企業,也應納入重點監控名單,限期淘汰相關設備、裝
置。
(四)實施VOCs 全過程污染控制。企業應結合污染現狀和生產管理水平,以工藝廢氣排放、生產設備密封點泄漏、儲罐和裝卸過程揮發損失、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等環節及非正常工況排污為近
期VOCs 控制工作重點,科學制定VOCs 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確工作進度和完成時限。
1.大力推進清潔生產。企業應優先選用低揮發性原輔材料、**密閉的生產工藝,強化生產、輸送、進出料、干燥以及采樣等易泄漏環節的密閉性,加強無組織廢氣的收集和有效處理。
2.**推行“泄漏檢測與修復”。企業應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管理制度,細化工作程序、檢測方法、檢測頻率、泄漏濃度限值、修復要求等關鍵要素,對密封點設置編號和標識,泄漏超標的密封
點要及時修復。建立信息管理平臺,**分析泄漏點信息,對易泄漏環節制定針對性改進措施,通過源頭控制減少VOCs泄漏排放。企業可通過自行組織、委托第三方或兩者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工作。
3.加強有組織工藝廢氣治理。工藝廢氣應優先考慮生產系統內回收利用,難以回收利用的,應采用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方式處理,處理效率應滿足相關標準和要求。同時,應采取措施盡可能回
收排入火炬系統的廢氣;火炬應按照相關要求設置規范的點火系統,確保通過火炬排放的VOCs 點燃,并盡可能充分燃燒。
4.嚴格控制儲存、裝卸損失。揮發性有機液體儲存設施應在符合**等相關規范的前提下,采用壓力罐、低溫罐、高效密封的浮頂罐或安裝頂空聯通置換油氣回收裝置的拱頂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應在內浮頂罐基礎上安裝油氣回收裝置等處理設施。
揮發性有機液體裝卸應采取全密閉、液下裝載等方式,嚴禁噴濺式裝載。汽油、石腦油、煤油等高揮發性有機液體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程應優先采用高效油氣回收措施。運
輸相關產品應采用具備油氣回收接口的車船。
5.強化廢水廢液廢渣系統逸散廢氣治理。廢水廢液廢渣收集、儲存、處理處置過程中,應對逸散VOCs和產生異味的主要環節采取有效的密閉與收集措施,確保廢氣經收集處理后達到相關標準要求,
禁止稀釋排放。
6.加強非正常工況污染控制。制定開停車、檢維修、生產異常等非正常工況的操作規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業的開停車、檢維修等計劃性操作應在實施前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實施過程中加
強環境監管,事后進行評估;非計劃性操作應嚴格控制污染,杜絕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時評估并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企業應及時向社會公開非正常工況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為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燒、熱力焚燒等產生的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產生的有機廢水應處理后達標排放,更換吸附劑等過程應做好操作信息記錄,廢吸附劑應按相關要求妥善處置。
(五)建立VOCs 管理體系。企業應將VOCs 的治理與監控納入日常生產管理體系。建立基礎數據與過程管理的動態檔案、VOCs 污染防治設施運行臺賬,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監測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發性VOCs 泄漏防范和處置措施,納入企業應急預案。有組織廢氣(如工藝廢氣、燃燒煙氣、VOCs 處理設施排放廢氣和火炬系統等)排放應逐步安裝在線連續監控系統,廠界安裝特征污染物環境監測設施,并與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企業應在污染源歸類的基礎上對VOCs 排放和削減情況進行統計,按年度估算各類污染源排放量,通過現場監測或物料衡算等方法分析各類污染源VOCs 物質成分,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
送VOCs 排放和削減情況。VOCs 排放和削減情況暫以總揮發性有機物計,并附VOCs 和有毒有害物質清單;自2017 年起應分別明確VOCs和有毒有害物質每種物質的排放量。有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氣筒(煙囪)數量、位置,污染物種類、排放量、濃度、排放規律和估算方
法、達標排放情況等基本信息;無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放位置、排放規律、排放量估算方法、廠界監測數據及達標排放情況等基本信息。
VOCs 污染治理設施應明確年度運行情況、處理效率、排放濃度和削減量等。企業報送信息應按相關要求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三、進度安排
(一)部署階段(2015年7月1日前)。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企業開展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范圍和企業名單,細化整治工作內容,分解落實責任。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制定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實施細則,于2015年7月1日前
上報環境保護部。
(二)實施階段(2017年7月1日前)。2015年底前,國內石化行業**開展LDAR工作;完成VOCs排放量和物質清單信息申報;初步具備VOCs監測監控能力;環境保護部建立統一的VOCs信息申報和管
理平臺;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石化行業完成VOCs綜合整治工作,其他區域石化行業**開展VOCs綜合整治工作。
2017年7月1日前,國內石化行業**完成綜合整治工作,達到《石油煉制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和要求,位于重
點區域的石化企業應按規定達到特別排放限值要求;建成國內石化行業VOCs監測監控體系;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完成石化行業VOCs排放量核定。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VOCs綜合整治工作進行年度總結,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將年度總結于次年3月31日前上報環境保護部。
(三)總結階段(2018年3月31日前)。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工作進行**分析總結。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將總結報告于2018年3月31日前上報環境保護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推進石化行業VOCs 綜合整治工作。企業是VOCs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石化行業VOCs 綜合整治獎懲措施,對提前完成排查和整治,達到行業VOCs 污染防治基準水平和削減比例大的企業予以表彰或獎勵;對虛報數據或督查考核不達標的企業進行處罰,并在環境保護部門網站上公開;對未按期完成的地區和企業暫停新增VOCs 排放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未按期完成的企業,暫停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審批。
(四)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參與。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整治企業名單、VOCs 污染源排查、綜合整治考核結果等,引導和鼓勵公眾積極參與企業環境監督。建立
企業環境信息強制公開制度,企業應主動公開污染物排放、治理設施運行、VOCs 申報、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污染物的釋放與轉移信息和監測結果、非正常工況等相關環境信息,接受社會
(五)加強科技支撐和培訓。加大對石化行業VOCs 污染控制標準、監測標準、估算方法、優先控制物質清單、清潔生產工藝、污染防治技術、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風險評估等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