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設**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指導和規范國內各級環境監測機構能力建設,特制定本標準。有關輻射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標準另行制定。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環境監測站建設標準(試行)》同時廢止。
本標準規定了省、市、縣三級環境監測機構人員標準及機構、監測經費、監測用房、基本儀器配置、應急環境監測儀器配置和專項監測儀器配置。本標準為*低配置標準,有能力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標準。
本標準實行分級設置,分為**、二級、三級。**標準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的環境監測站、由國家環保總局批準的各**環境監測站;二級標準為各地級市(自治州)、直轄市所轄區(縣)設置的環境監測站執行;三級標準為各地級市(自治州)所轄區、縣(自治縣)設置的環境監測站執行。
每個級別(按照國務院確定的東部、中部、西部區域劃分方法)劃分為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西部地區三檔,處于不同區域的環境監測站執行不同的標準。直轄市及其所轄區(縣)環境監測站分別執行東部地區**、二級標準。
一、人員編制及人員結構
本標準規定了各級環境監測機構人員編制標準、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占總人數的比例及**、中級技術人員比例,詳見表1。
表1 人員編制及人員結構
監測站
級 別
|
適用范圍
|
人員編制(人)
|
環境監測
技術人員比例
|
高、中級
**技術人員比例
|
**
|
東部地區
|
不少于120 人
|
不低于85%
|
**技術人員占技術人員總數比例不低于25%,中級不低于45%
|
中部地區
|
不少于100 人
|
西部地區
|
不少于90 人
|
二級
|
東部地區
|
不少于150 人
|
不低于85%
|
**技術人員占技術人員總數比例不低于20%,中級不低于50%
|
中部地區
|
不少于100 人
|
西部地區
|
不少于70 人
|
三級
|
東部地區
|
不少于20 人
|
不低于75%
|
中級以上技術人員占技術人員總數比例不低于50%
|
中部地區
|
不少于18 人
|
西部地區
|
不少于10 人
|
二、監測經費
按照《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要求,應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投入機制,確保環境監測機構經費支出。環境監測運行費是維持各項環境監測業務正常、穩定運行的基本保障,應予重點保證,儀器設備購置費及系統運行維護費是開展環境監測業務的基礎條件,應予以支持。環境監測經費標準詳見表2。
表2 監 測 經 費
監測站
級 別
|
適用范圍
|
業務費(萬元/人·年)
|
自動監測、信息系統運行費(萬元/年)
|
儀器設備購置費(萬元/年)
|
儀器設備維護費(萬元/年)
|
**
|
東部地區
|
不低于7.0
|
每個大氣自動監測子站運行費用10.0 萬元/年,每個水質自動監測子站運行費用20.0 萬元/年。
|
不低于200.0
|
按上一年儀器設備總值的10%計。
|
中部地區
|
不低于5.0
|
不低于150.0
|
西部地區
|
不低于4.0
|
不低于80.0
|
二級
|
東部地區
|
不低于7.0
|
不低于200.0
|
中部地區
|
不低于5.0
|
不低于150.0
|
西部地區
|
不低于4.0
|
不低于80.0
|
三級
|
東部地區
|
不低于3.0
|
不低于10.0
|
中部地區
|
西部地區
|
注:業務費包括常規監測、質量保證、報告編寫、信息統計等費用。
三、監測用房
監測用房是開展環境監測工作必備的基礎之一,特別是實驗室用房、大氣、水質自動監測系統用房是環境監測機構的基礎條件,應予以重點保證。本標準規定了各級環境監測機構用房面積及要求,詳見表3。
表3 監 測 用 房
監測站級別
|
適用范圍
|
實驗室用房(平方米)
|
行政辦公用房
(平方米)
|
用房要求
|
**
|
東部地區
|
不低于3500
|
不低于人均15
|
1、監測業務用房要嚴格
按照國家有關實驗室建設要求,做好水、電、通風、防腐蝕、緊急救援、恒溫等設施。
2、行政辦公用房配備
桌、椅、柜等辦公設施,配備傳真機、復印機、互聯網登陸設備等。
|
中部地區
|
不低于3000
|
西部地區
|
不低于2500
|
二級
|
東部地區
|
不低于3500
|
中部地區
|
不低于3000
|
西部地區
|
不低于2500
|
三級
|
東部地區
|
不低于1000
|
中部地區
|
西部地區
|
注:上表中所列實驗室用房面積不包括水和空氣自動監測站的站房面積。
四、基本儀器配置
基本儀器是保障環境監測機構開展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監測、加強有機污染物監測和前處理儀器的基礎條件。本標準規定了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必須配置的儀器設備的*低配備標準,詳見表4。
五、應急環境監測儀器配置
應急環境監測儀器是開展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監測,為實施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政府決策提供決策依據的基礎條件。本標準規定了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必須配置的應急環境監測儀器配置標準,詳見表5。
六、專項監測儀器配置
專項監測儀器是為開展生態、海洋、沙塵暴等環境監測所必須配備的。本標準規定了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各**環境監測站(如沙塵暴、生態監測站)為開展專項監測工作所需儀器配置,詳見表6。